(2015)任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房某乙、杨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黄某。被告房某乙。被告杨某甲。被告房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济宁市远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济宁市远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杨绵绵人民陪审员 张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