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房某乙、杨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黄某。被告房某乙。被告杨某甲。被告房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济宁市远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某乙、杨某甲、房某甲、济宁市远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杨绵绵人民陪审员  张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