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恒与赵镇江、等5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赵镇江,郭雷,单磊,陈家浩,张理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朱恒,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发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镇江,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郭雷,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单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陈家浩,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张理想,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与被告赵镇江、郭雷、单磊、陈家浩、张理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理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对某一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撤回对被告张理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费用承担待本案结案后确定。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