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三人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三人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福州市三人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光繁。被告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向立福。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三人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讼争标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苏宁广场,本案应移送标的物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本案讼争工程位于台江区苏宁广场,故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州蓝海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