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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大纲诉叙永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叙永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刘大纲,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叙永县人。本院收到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邮寄转来起诉人刘大纲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2012年11月30日与朱孝富签订购房合同,但该房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诉请撤销叙永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房屋产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刘大纲以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大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平审 判 员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杨传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