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戴水忠、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水忠,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戴水忠。被告: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116号(原华夏中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礼,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恩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平,枣庄市市中区榴园别墅39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水忠与被告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3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 会人民陪审员 傅 华 侨人民陪审员 付��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艺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