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丽与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支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被执行人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黄石村。法定代表人杜国峰。黄丽与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字(201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黄丽工资及业务提成计人民币44360元(该裁决书共裁决黄丽、顾红声等7人工资及奖金共计344296元)。因被执行人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36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创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4436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一波审判员 易 晖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