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515号)-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被执行人烟台市万房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英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