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群新、陈水平与陈水平、徐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新,陈水平,徐秋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85-1号原告吴群新。委托代理人金建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水平。被告徐秋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新诉被告陈水平、徐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群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水平、徐秋容所有的位于西塞山区花园广场1幢1单元2201号房屋一套。吴群新自愿以其所有的为于西塞山区花园广场2幢1单元260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水平、徐秋容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广场1幢1单元22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吴群新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广场2幢1单元260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