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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盛元斌与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元斌,朱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盛元斌。被执行人朱玉兰。申请执行人盛元斌申请执行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公证处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吉图执证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元斌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朱玉兰退休工资28000元。同日,本院查朱玉兰名下房屋一处。由于被执行人朱玉兰年龄较大,不便于腾迁,因此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盛元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朱玉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