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莫立兵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佳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立兵,重庆市长寿区佳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52号原告:莫立兵,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佳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义街29号。法定代表人:郑家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立兵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佳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立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立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立兵负担。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曜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