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泽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泽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28号罪犯彭泽江,男,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泽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彭泽江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泽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