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梅英与丁春景、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英,丁春景,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79-1号原告周梅英。被告丁春景。被告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广府老城西城门向西50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丁春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梅英诉被告丁春景、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梅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丁春景、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价值1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春景、河北鑫泰遮阳网有限公司价值1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