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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博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博民执字第932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的(2007)淄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淄博博山明峰玻璃玻璃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维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7)博民执字第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