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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树义、杜树智与杜树仁、杜树理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义,杜树智,杜树仁,杜树理,杜树荣,杜树华,杜淑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杜树义,农民。原告杜树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珍,农民。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树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树理,农民。被告杜树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杜树华,无职业。被告杜树华,无职业。被告杜淑云,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义、杜树智与被告杜树仁、杜树理、杜树荣、杜树华、杜淑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义、杜树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