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智慧峰与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慧峰,宋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智慧峰,男,48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贵,男,5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智慧峰与被告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慧峰、被告宋宝贵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建筑开发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约定月息5分,期限为一年,欠款期间被告仅给付原告利息4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宝贵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开庭审理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是否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并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借据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本案诉求。被告宋宝贵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宋宝贵无异议,且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和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证明本案如下事实:被告宋宝贵挂靠于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清泉路体育新村小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1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约定月息5分,借款时预扣一个月利息7,500.00元,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利息32,5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借款本金为150,000.00元,因借款时预扣一个月的利息7,500.00元,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142,500.00元,因原、被告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故利息应当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32,500.00元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如有超出部分,抵偿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智慧峰借款本金142,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32,500.00元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如有超出部分,抵偿本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0.00元(预交100.00元,余款在执行回款中扣除),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