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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惠琴与金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琴,金德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赵惠琴。被告金德保。委托代理人金洪英。原告赵惠琴诉被告金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惠琴、被告金德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洪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惠琴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支付利息467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德保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自己借了之后转借给金正芳,目前金正芳出逃,自己年老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亲戚与被告系同村人,2013年7月1日,被告金德保向原告赵惠琴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赵惠琴借人民币柒万元正,月息4%,借期叁个月,到期归还。此据经手人金德保2013.7.1”。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惠琴与被告金德保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金德保向原告赵惠琴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现因被告金德保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未能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金德保。原告赵惠琴要求被告金德保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惠琴自愿放弃利息4678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德保归还原告赵惠琴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惠琴负担25元,由被告金德保负担775元(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芙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