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发江诉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江,汤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赵发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汤素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发江诉被告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发江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发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