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匡倩与靖江市玉手美甲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倩,靖江市玉手美甲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130号原告匡倩。委托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玉手美甲店,经营场所靖江市人民南路228号。经营者于月娥。委托代理人沈某。委托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倩与被告靖江市玉手美甲店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