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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志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志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辩护人陈卫东,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志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志强及其辩护人陈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高志强谎称认识楼盘开发工作人员,可以低价购买存量房、拆迁安置房等房产,骗取身边亲戚朋友的信任,以帮助购买房产收取购房定金、购房款、税款等款项为由,实施诈骗作案四起,共计骗得被害人匡某、魏某、何某、陆某人民币2,458,5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高志强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其妻妹匡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金陵尚府存量房、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龙淮路许家89号善水湾花园存量房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匡某购房定金、购房款、税款等共计人民币约1,250,000元。二、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志强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其舅舅魏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11号佳日雅苑存量房为由,骗得被害人魏某购房定金、购房款、税款等共计人民币830,039元。期间,被告人高志强以归还贷款名义偿还魏某人民币122,200元。三、2012年12月���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志强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其表妹夫何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11号佳日雅苑存量房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购房定金、首付款、税款等共计人民币358,500元。2014年9月29日,经被害人何某催要,被告人高志强归还何某人民币10,000元。四、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高志强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匡某的朋友陆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宏光北侧后江沿路拆迁安置房为由,骗得被害人陆某购房定金、装潢费用、购房款等共计人民币152,199元。2014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高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款项已被被告人高志强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收据、港澳出行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匡某、魏某、何某、陆某的陈述,证人邢某、陈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志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志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志强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志强仅在亲友小范围内实施诈骗,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志强利用亲友的信任实施诈骗,诈骗时间长达六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所得已被其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能挽回,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志强退赔被害人匡海蓉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元,退赔被害人魏南华经济损失人民币707,839元,退赔被害人何强林348,500元,退赔被害人陆展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52,1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娟人民陪审员  潘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