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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卫安与姚永燕、周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卫安,姚永燕,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安,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焕满,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永燕,经商。被执行人周婷婷,教师,××。申请执行人吴卫安与被执行人姚永燕、周婷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姚永燕、周婷婷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吴卫安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永燕、周婷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卫安与被执行人姚永燕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卫安发现被执行人姚永燕不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周婷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