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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龙刚等诉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刚,黄力,余世均,骆光萍,苟世平,陈平,蔺建平,吴强,陈先琼,陈玲,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马行初字第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龙刚。原告黄力。原告余世均。原告骆光萍。原告苟世平。原告陈平。原告蔺建平。原告吴强。原告陈先琼。原告陈玲。委托代理人莫晓云,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体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刚等诉被告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李龙刚等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了答复,原告李龙刚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李龙刚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刚、黄力、余世均、骆光萍、苟世平、陈平、蔺建平、吴强、陈先琼、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审判长 郭 鸣审判员 吴启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