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惠尔融金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青岛惠尔融金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青岛惠尔融金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青岛惠尔融金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551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5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