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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衡水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双辽江山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衡水电机有限公司,沈阳双辽江山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78号原告:沈阳市衡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晓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双辽江山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市衡水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双辽江山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衡水���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