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万县与河北三力羊绒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县,河北三力羊绒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张万县。委托代理人牟汉伟,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三力羊绒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三羊西街,三力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康继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万县诉被告河北三力羊绒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万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