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临海市小家居酒店与周定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小家居酒店,周定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小家居酒店。经营者:林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定欢。法定代理人:周尧玖。委托代理人:陈宗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临海市小家居酒店与被上诉人周定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临海市小家居酒店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海市小家居酒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临海市小家居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