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隆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映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隆德县城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工作部主任,住隆德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映宗,男,196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15年5月26日,按(2011)隆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映宗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146530.00元,至2015年5月27日的借款利息227739.82元,共计374269.82元。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映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蒙阴路支行账户上的335678.00元,对剩余的借款利息38591.82元,隆德县农村信用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放弃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德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剩余利息38591.8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时虎成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