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姜晓洋与詹于荣、王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洋,詹于荣,王秀凤,陈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姜晓洋。委托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于荣。被告王秀凤。被告陈兴东。委托代理人张锦忠,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洋与被告詹于荣、王秀凤、陈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晓洋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洋撤回对被告詹于荣、王秀凤、陈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姜晓洋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人民陪审员  江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