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海滨,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侯君,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