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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姜某甲、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96号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鲁国生,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被告:姜某乙。被告: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