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国农金蒜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永青食品百货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青岛国农金蒜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苹苹。委托代理人邹宏。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永青食品百货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农金蒜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永青食品百货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国农金蒜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永青食品百货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国农金蒜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