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浩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2月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南县南洲镇从“藏进”(真名不详)、段某某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将共计4.4克甲基苯丙胺和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贩卖给彭某某、夏某、周某、蔡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赃款2500元,已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先后四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贩卖给彭某某吸食,共计得赃款900元。2、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先后四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贩卖给夏某吸食,共计得赃款700元。3、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先后四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贩卖给周某吸食,共计得赃款800元。4、2015年1月26日,在南县南洲镇西河街曾某家中,被告人曾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贩卖给蔡某吸食,得赃款1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曾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段某某、彭某某、夏某、周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曾某因该案被羁押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贩卖,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张 兴人民陪审员 蒋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