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志钢与被执行人滦平县财源铁矿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钢,滦平县财源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钢。被执行人滦平县财源铁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钢与被执行人滦平县财源铁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志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志钢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