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胡某、张某某,湖北某某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