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知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刘丽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刘丽平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平,系滕州市咪乐星商务会馆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丽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关光明审 判 员 孔 潇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