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党凤鸣申请执行张拴堂、栗利琴、张永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凤明,张拴堂,栗利琴,张永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党凤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拴堂,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栗利琴,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永堂,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6200元、执行费1043元,但三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人现在我院有多起生效借款案件,三人工资被本院另案扣留;经查三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三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生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