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玲、王伟与张合军、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王伟,张合军,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68-1号原告王玲。原告王伟。被告张合军。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王伟与被告张合军、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在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70万元,案外人董道娥、张涛、安振、潘傲霜、王金国、李征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王伟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案外人董道娥、张涛、安振、潘傲霜、王金国、李征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董道娥所有的位于微山县欢城镇北路5-1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山县房权证欢城镇字第××号)、张涛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奎文路御景花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安振所有的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安侨公寓7号楼东二单元6层东房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潘傲霜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苏园新村9号楼3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一处、王金国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粮食局宿舍奎文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一处、李征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金源路微山湖矿业集团住宅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