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勇与黎城县人民医院、张向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城县人民医院,张向锋,曹勇,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端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锋。委托代理人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勇。委托代理人孙改霞,四川长虹电器邯郸分公司导购员。委托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邯临路水泥管厂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黎城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黎城医院)、张向锋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志鹏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