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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徐铖、赵晓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徐铖,赵晓玲,李传良,仇洪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中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张琳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帅,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员工。被告徐铖。被告赵晓玲。被告李传良。被告仇洪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被告徐铖、赵晓玲、李传良、仇洪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徐铖、赵晓玲、李传良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予以退回,速递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