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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田荣飞、关连诉闫政强、韩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99号原告:田荣飞,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关连,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窦春香,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闫政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韩晓飞,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荣飞、关连诉被告闫政强、韩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荣飞、关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荣飞、关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荣飞、关连负担。审判员  王喜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