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田荣飞、关连诉闫政强、韩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99号原告:田荣飞,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关连,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窦春香,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闫政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韩晓飞,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荣飞、关连诉被告闫政强、韩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荣飞、关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荣飞、关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荣飞、关连负担。审判员 王喜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