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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元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谭丛义与谭丛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丛义,谭丛羽,于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元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谭丛义,男,56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丛羽,男,7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庆海,男,42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赤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于庆海的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扣够58000元为止。扣留款由申请执行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