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世林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林,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马世林,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城。委托代理人陈刚,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郝军,男,1962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城。本院受理原告马世林诉被告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郝军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马世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浦化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