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进中、姜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进中,姜正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进中。被告姜正东。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中、姜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