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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3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都庆、郑伟、北京莫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25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幺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许亚亚,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被告李都庆,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郑伟,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莫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2号楼11层1205。法定代表人李都庆,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2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都庆、被告郑伟、被告北京莫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三百四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四元五角五分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