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杜某甲等八人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丙,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丁,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戊,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甲,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乙,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平乡县。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杜某甲用网名为“爷们儿”的QQ号,创建了网名为“欲望迷惑你的心”的QQ群组,先后邀请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范某乙、范某甲、李某某以及马某某(另案)加入当管理员,群中成员最多时将近五百人,同年9月份杜某甲将该QQ群组解散。后杜某甲又用此QQ号码创建了网名为“交友会”的QQ群组,邀请杜某丁、杜某丙、杜某戊、杜某乙加入群中当管理员,群中成员最多时近一百人。该两个QQ群组中的所有视频及图片,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2014年12月10日、12日、16日,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先后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某、吉某某的证言,抓捕情况、投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杜某甲用网名为“爷们儿”的QQ号,创建了网名为“欲望迷惑你的心”的QQ群组,先后邀请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范某乙、范某甲、李某某以及马某某(另案)加入当管理员,群中成员最多时将近五百人,同年9月份杜某甲将该QQ群组解散。后杜某甲又用此QQ号码创建了网名为“交友会”的QQ群组,邀请杜某丁、杜某丙、杜某戊、杜某乙加入群中当管理员,群中成员最多时近一百人。该两个QQ群组中的所有视频及图片,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2014年12月10日、12日、16日,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先后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杜某甲在网名为“爷们儿”的QQ号上创建过网名为“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组,该QQ群还改过网名为“淫生如戏”、“寂寞交友”等,群中有成员五百人,群中的管理员有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范某乙、范某甲、李某某和马某某,有一部分成员是杜某甲邀请加入该群的,有一部分成员是自己申请加入该群的,“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主要用来互相上传下载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文件,杜某甲在该QQ群中上传过淫秽视频及图片,范某乙和马某某也在该QQ群中上传过淫秽视频和图片。同年10月份的时候将该群组解散。后又建立了网名为“交友会”后来改名为“江湖风情”的QQ群,主要用于上传下载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文件,杜某甲邀请过10多个人加入群中,该群有杜某丁(网名为北极的星星)、杜某丙(网名放纵你的笑)、杜某戊(网名涛)、杜某乙(网名橡胶制品)四名管理员,成员有80多名,群中传播的淫秽视频有20多部,其中杜某甲向“江湖风情”QQ群众上传了5个淫秽录像。2、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杜某乙加入了杜某甲创建的网名为“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并成为该群的管理员,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成员有四百多人,管理员有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范某甲、马某某、李某某、范某乙。杜某甲和马某某、范某乙在群众上传过淫秽视频和图片。同年9月份杜某乙又加入杜某甲创建的网名为“江湖风情”的QQ群,成员大概有一百多人。从“江湖风情”QQ群9月份建群到案发被抓时杜某乙一直是该群的管理员,“江湖风情”QQ群的管理员还有杜某丁、杜某丙和杜某戊。两个QQ群主要是用来传播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3、被告人杜某丁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杜某丁加入杜某甲创建的网名叫“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该群改几次网名有:“淫生如戏”、“寂寞交友”等,群中成员将到规定限额,管理员有杜某丁、杜江波、杜某丙、范某甲、范某乙、马某某、李某某,杜某甲和马某某向该群中上传过淫秽视频和图片。同年9月份杜某丁加入杜某甲创建的“江湖风情”QQ群,群中成员有三四十人、最多达到一百人,管理员有杜某丁、杜江波、杜某丙、杜某戊,杜某丁在“江湖风情”QQ群众上传过淫秽图片和搞笑图片。“欲望迷惑你的心”和“江湖风情”qq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4、被告人杜某丙、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以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证实被告人范某乙在“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中上传过5部淫秽视频。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杜某乙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5日下午其听说杜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走了,猜测可能是杜某乙加入杜某甲创建的一个QQ群的事,当日其就登入杜某乙的QQ号,将杜某乙的QQ号从杜某甲创建的QQ群中退了出来。6、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杜某丁是夫妻关系,三四个月前时其发现杜某丁的QQ号加入一个色情QQ群组,就要求杜某丁退出该群组,后杜某丁、杜某甲、杜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走后,其登录杜某丁的QQ号,发现杜某丁的QQ号加入了网名叫“江湖风情”的QQ群,该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其就将杜某丁的QQ号退出了该群。7、邢台市公安局邢公鉴字(2014)004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平乡县公安局送检光盘中的截图及视频属于淫秽物品。8、抓捕情况。9、投案证明证实,2014年12月10日范某甲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12日范某乙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16日李某某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10、侦查实验笔录证实,通过登录杜某甲QQ号,在该帐号群组发现“江湖风情”群,在该群中发现多部色情淫秽信息。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杜某甲:黑色联想家悦E3589型电脑一台、中兴U807黑色手机一部、喜卡C09型黑色手机一部;扣押杜某乙:黑色标有“声威”字样电脑主机一台、黑色小米手机一部;扣押杜某丁:黑色标有“东方城”字样电脑主机一台、华硕F83V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小米红米手机一部;扣押杜某丙:黑色标有“佛山市金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电脑主机一台、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扣押杜某戊:小米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扣押范某甲:小米手机一部;12、情况说明证实,因需要通过互联网终端登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组,故对被告人所使用的电脑及手机依法扣押。13、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对“江湖风情”、“欲望迷惑你的心”QQ群中群主及管理员的辨认情况。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马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平乡县公安局上网追逃。1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范某甲被上网追逃及投案情况。16、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实,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向平乡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移交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线索和截取的QQ群组图片及影像资料。17、光盘二张,载有截取的涉案QQ群组图片及影像资料。18、户籍信息证实八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同时证实八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杜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三、被告人杜某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四、被告人杜某丁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五、被告人杜某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六、被告人范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范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向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