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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樊华与被告李新等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65-2号原告樊华。被告李新。被告曹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华与被告李新、曹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新名下的陕K399**“捷豹”XJ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新名下的陕K399**“捷豹”XJ小型汽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