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人民陪审员 李兰永人民陪审员 丁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