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万风岩诉张允恒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风岩,张允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万风岩,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林海景天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张允恒,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二拆迁办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兴顺社区生活小区31-4-501。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万风岩与被执行人张允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