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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盛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盛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3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孙绪才,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任政,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盛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款350000元;二、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盛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款35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清;三、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660元,保全费2700元,由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肆拾捌万壹仟元整(¥48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