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照与黄俊伟、黄元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照,黄俊伟,黄元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谭照,男,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淑芬。被告黄俊伟,男,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元瑄,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男。原告谭照诉被告黄俊伟、黄元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俊伟、黄元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俊伟、黄元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照撤回对被告黄俊伟、黄元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谭雅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