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计宽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关注公众号“”